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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員工福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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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予員工之福利除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外,並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及雇主責任險,員工提供定期健檢,期能對員工暨其家庭提供更多保障,且自民國92年即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各項活動及提供婚、喪、生育及獎助學金等補助,以凝聚員工向心力。本公司章程規定,於有盈餘年度依法提列法定公積後發放員工紅利,使勞資雙方共享經營成果。
另在退休、撫恤方面,公司於民國87年成立職工退休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勞基法之精神訂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保障員工之退休辦法且每月依薪資費用2%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儲於(原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退休金專戶,民國94年7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新制退休金制度依員工薪資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專戶,以保障員工生活。使員工無後顧之憂。在海外子公司部份,亦依所在國家之規定及環境,建立員工福利制度及提撥相關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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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員工進修、訓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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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為公司成長之重要夥伴,本公司尤為重視員工教育訓練,每年辦理員工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協助員工向上發展,幫助員工增進及擴展與工作有關的技能及可終生享用的知識,除經常參與原廠之專業課程並取得認證,更常常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內部之訓練課程,已建構出一套完整的員工訓練體制,相信能提昇員工更優異的素質,更可習得在該職位所應具備之工作或管理知識,以及因應工作所需的專業職能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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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退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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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訂定員工退休辦法,每月按薪資總額提撥2%退休準備金,存入台灣銀行之退休金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施行,並採確定提撥制後,本公司員工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之退休金規定,或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保留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對適用該條例之員工,依員工薪資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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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1)適用舊制之員工: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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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B.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C.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2)適用新制之員工: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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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執行業務者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 |
(3)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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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年滿六十五歲者。
B.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4)依勞動基準法適用後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後之勞工退休金依其選用之給與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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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願退休及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之勞工,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三十個基數)後,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B.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則依前款規定,再加給百分之二十。
C.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司依法提撥至個人專戶存儲由個人依意願自行向勞保局申請退休金給付方式。
D.第1.2項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B. |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則依前款規定,再加給百分之二十。 |
C.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司依法提撥至個人專戶存儲由個人依意願自行向勞保局申請退休金給付方式。 |
D. |
第1.2項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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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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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勞資關係之溝通,除於正常組織系統外,公司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公司以營收定額比例提撥福利金,更定期舉辦勞資會議及旅遊、生活藝文、理財活動,使全體同仁均能參與,另提供結婚津貼、生育津貼、喪葬津貼、進修補助、子女獎助學金等。
在休假制度上,在固定的週休二日基礎上,就職滿一年的同仁均享有依勞基法體制之特別休假。對於同仁遇有育嬰、種大傷病、重大變故等情況,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休假時,也能依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再申請復職,以兼顧個人與家庭照顧的需要。
公司設置意見箱與專用申訴專線、E-mail多元管道,同仁與各級主管溝通無礙,建立共識,勞資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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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員工薪資及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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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薪資:本公司除了按月發給之薪資及月獎金外,並依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金。
(2)員工激勵制度:依公司及各單位盈餘目標發放獎金,鼓勵優秀員工。
(3)員工酬勞:每年如有獲利,就當年度未計入員工酬勞之稅前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之餘額,以0.5%~10%提撥員工酬勞,前項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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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友善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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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簽約幼兒園享有託育補助,設立哺乳室及,增設幼兒尿布台及兒童馬桶,方便育嬰同仁能兼顧家庭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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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職場設備之維護、檢查及安全與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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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定期委託專業公司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2)依據消防法規定,每年委外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3)每年舉辦一次消防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為維護員工安全與衛生,公司設有甲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二人、丙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急救人員一名。 |